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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河集团9873com函授生学籍管理办法

作者:  来源:  发布日期:2017-04-19  浏览次数:

    为了加强对函授生的管理,保证正常教学秩序,提高教学质量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》,参照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等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银河集团9873com函授教育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一、入学与注册

第一条  凡经国家统一考试、录取的新生,必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要求办理入学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,凭所在单位或街道(乡镇)证明(病假需附县以上医院证明)向学校请假,假期不得超过两周。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第二条  新生入学注册后,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,取消其学籍。

第三条  凡取得银河集团9873com函授生学籍者,在学期间,不得报考其它学校,不得具有双重学籍。

第四条  被录取的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:

1、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入学,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单位证明,学校批准者。

2、因学校原因,不能按时入学者。

第五条  在籍函授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日期办理交费、注册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,必须履行请假或休学手续,逾期不办理手续者,以自动退学处理。

二、成绩考核

第六条  成绩考核主要采取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。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应进行成绩考核。每学期考试、考查的课程,均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,未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,不得随意更改。学生必须参加各门课程的考核。

第七条  未完成规定作业或无故不参加面授者,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或考查。在其它类型考试中修过的课程,且成绩优良,本人要求不再重读者,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附成绩单原件、复印件,报请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,可免于跟班听课,但必须参加考试。

第八条  因病、因事或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面授者,必须办理请假手续,否则按旷课处理。请假的时间不得超过当次面授总学时的三分之一;超过者必须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,请长假的次数在整个学习期间不得超过一次。

第九条  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,允许补考一次。

第十条  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,该门功课以零分计,一般不予补考,并给予纪律处分。对作弊情节较轻,经批评教育后,能认真检查错误,并有悔改表现者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,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。

第十一条  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记入本人档案。德育考察由相关学院(函授站)负责进行。

三、升级与留级

第十二条  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经考核成绩均在及格以上者,准予升级。

第十三条  学年内经补考仍有二门主干课程或三门以上(含三门)课程不及格者,应予以留级。留级后,已学过并通过考试或考查且成绩在70分或中等以上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,免修课程的成绩按原成绩记载。

第十四条  未连续招生的专业,留级生应转入相近专业。无相近专业或学生不同意转专业者,按退学处理。

第十五条  在籍函授生修业年限,不得超过计划规定修业年限两年

四、休学、复学

第十六条  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可以休学:

1、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,须长时间治疗、休养者。

2、具有正当理由在一年内不能坚持学习者。

第十七条  函授生休学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单位出具证明,经相关学院(函授站)同意,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。

第十八条  休学以一年为限。确有特殊原因,持有关证明,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,可适当延长休学期限,但累计不能超过两年。

第十九条  休学期满,学生应于新学年开学前持休学证明、医院证明、单位证明到相关学院(函授站)办理复学手续,并报成人教育学院备案。

五、退学

第二十条 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应予退学处理:

1、一学期内面授旷课累计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;

2、考试作弊达两次以上者;

3、休学期满,未按时申请复学者;

4、因病或其他原因,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;

5、一学年内缺考三门次以上(含三门)者;

6、同一年级第二次留级者;

7、因犯有严重错误或其他原因,原工作单位和学校认为不适宜继续在校学习者。

第二十一条  退学须办理退学手续,交回相应证件,并根据学习年限和成绩,发给学习成绩证明。

第二十二条  中途退学者,不退学费。

六、转专业与转学

第二十三条  函授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学习,一般不得转学、转专业。

第二十四条  确因工作变动需要转专业的,须在入学一年后提出。转专业时需提供原工作单位和新调入单位双方证明,由本人填写转专业申请表,经转入、转出学院(函授站)同意,并经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领导审批,报上级教育部门备案后,方可办理有关手续。函授生自入学起转专业只限一次。

第二十五条  外校学生具备下列条件,可申请转入银河集团9873com学习。

1、原录取院校其专业、学制和教学计划与银河集团9873com基本相同。

2、转学、录取、成绩等证件齐全。

转学须经成人教育学院同意,报陕西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。

第二十六条  转学或转专业后,编入相应专业学习,但所缺课程,必须补修。

七、奖励与处分

第二十七条  凡思想进步,学习态度端正,刻苦自学,认真参加面授,按期完成作业,学习成绩优秀,并能学以致用,受到所在单位好评的学员,给予表彰。

第二十八条  违犯纪律者,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。纪律处分的种类有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。

第二十九条  函授生表彰和处分的有关材料均归入本人档案。

八、毕业、结业及学位授予

第三十条  函授生修业期满,应对本人学习期间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,由相关学院(函授站)写出评语,交成人教育学院审核。

第三十一条  函授生按教学计划学完全部课程,各科成绩合格,经鉴定符合毕业条件者方可准予毕业,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。

第三十二条  函授生在毕业时有考核不及格课程,可在毕业前再补考一次,补考仍不及格者,先发给结业证书。不及格的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向学校申请补考一次,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。逾期不补考或补考后仍不及格者,不再予以补考,按结业处理。

第三十三条  函授生毕业实习、毕业论文(设计)答辩不合格者,发给结业证书。一年内重新完成毕业论文(设计)向学校申请,随下一级参加答辩,成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,仍不合格者,按结业处理。

第三十四条  除被开除学籍者,函授学习一年以上者,可发给学习成绩证明。

第三十五条  函授本科生符合《银河集团9873com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成人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的,授予学士学位。

九、附则

第三十六条  本办法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解释。

第三十七条 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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